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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处关于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9-01-04点击数:

全体教职工:

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后计缴个人所得税。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大病医疗、住房贷款利息或者租房租金、赡养老人等六项。为了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,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特通知如下:

一、填报对象

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在职职工。

二、填报要求

1. 在手机端下载并安装手机APP“个人所得税”软件,完成实名注册后,根据提示按步骤填写,申报方式请务必选择“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”,不能选择“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”( “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”将由单位每月税前扣除,“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”将由纳税人本人第二年3月—6月去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)。

2.教职工应当依法对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相关规定留存资料以供税务机关核查,否则将影响个人纳税信用甚至违反税收法律。

三、请于1月9日(星期三)17:30前完成填报工作。

联系人:陈楠 联系电话:7521052。

财务处

2019年1月4 日